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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清市华裕食品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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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4]40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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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3]2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精神,我们认为,福清市华裕食品有限公司在福清市食品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整体受让原食品公司国有股和资产,承接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等,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亦未征收营业税。但2003年7月福清市华裕食品有限公司将公司房产出售给个人,其售房收入,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应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因此,对福清市华裕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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