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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7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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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区反映挂靠车辆在运营地购买“交强险”时已足额缴纳车船税,但车籍所在地仍对该车重复征收车船税,给车船税的征管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税征收行为,理顺全省车船税征管秩序,省局现将车船税有关征收事项明确如下:

  办理交强险销售业务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对于挂靠机动车辆在运营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已足额缴纳车船税的,该车车籍所地在税务机关或车船税代征机构不得重复征税。已经发生重复征收的,当以该机动车首次缴税记录为准,再次征收的车船税一律予以退还。对于挂靠车辆不能出示已缴纳车船税有效凭证的,则该车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车船税代征机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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