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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
新地税发[2004]191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  200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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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活动应取得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到主管地方税务局购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统一发票》。在从事技术贸易活动时,应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统一发票》,主动接受科技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检查。

  二、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资格证》(个人无须提供);(2)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书;(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意见证明书》;(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统一发票》;

  三、纳税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其技术合同履行完毕时,应当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项目验收证明书》,以及证明该项技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四、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合同履行完毕并经科技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免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或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抵交或直接给予退税。

  五、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时间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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