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为直销公司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门地税[2004]228号),根据现行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为直销公司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销售代表方式:销售代表不是直销公司雇员,通过与直销公司签定销售代表合同方式负责帮助直销公司推广产品,为顾客提供售前服务和提供送货上门等售后服务。销售代表不买断直销公司的产品,是根据顾客对产品的需要由销售代表向直销公司提货,并为顾客送货上门。货款由销售代表代收转付给直销公司,并由直销公司为顾客开具普通商品另售发票。直销公司定期向销售代表支付劳务费。
(二)经销商方式:是购进商品后再销售的方式,与直销公司签定经销商合同。其收入的取得有以下两种类型:
1.经销商从直销公司购买(买断)商品后再向顾客销售,取得产品销售收入,赚取商业零售利润。
2.帮助直销公司进行拓展市场、推广产品、提供安排送货到户、售前售后服务、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市场信息资料及培训等服务,取得直销公司支付的相关劳务费。
二、税款征收:
对销售代表及经销商取得的收入中除商品销售收入外,其他劳务费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