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函[2005]10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5-23
【打印】【关闭】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和《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享受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行为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这里的“雇工”是指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所有工作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等,不论其是否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

  二、下岗再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其雇工8人(含8人)以上、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或退役士兵达职工总数30%以上的,按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其免税范围限定为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外)。

  三、新办企业吸纳比例计算时,“职工总数”是包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合同工等,不论其是否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总数发生变化的,按加权平均数计算。

  四、以上两个文件的执行时间均指税款所属期。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