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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37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 房产管理局  20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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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税局、各国土房管分局、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购买时间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登记日期或购买日期均可作为其购买房屋时间;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免税批件上注明的时间均可作为其购买房屋时间。

  个人可持《房地产证》和身份证向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核查本人购买住房时间,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根据住房登记档案资料在《房地产证》上据实备注购买日期并加盖公章确认。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的批免手续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必须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予以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不高于原价销售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普通住房征管规定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普通住房转手交易的,若销售价不高于原购置价的,可直接由国土房产代征单位按非普通住房的规定征免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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