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5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5-9-13
【打印】【关闭】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险业营销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保险业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按每月营业额5,000元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