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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9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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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造林工程涉税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5〕188号)收悉。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造林工程包括清山、平整土地、回土及施肥、栽植(补植)等工序,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对“建筑业”税目注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绿化工程的征税规定,经研究,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可比照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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