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精神,加强取消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及《大连市办理申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和免征营业税手续》(大科办发[2004]171号)文件精神,现将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的,国内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以备审核、检查:
1.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1)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意见(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审核意见证明);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商标使用情况说明或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