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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财经大学与江西银湖物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学生公寓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6]11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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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财经大学与银湖物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大学生公寓、生活服务中心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洪地税[2006]2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西财经大学与江西银湖物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的大学生公寓,土地使用权及产权均归财经大学所有,双方解除合同后,学生公寓并未发生产权转移。据此,双方解除合同,江西银湖物业有限公司从江西财经大学取得的补偿款4100万元收入不属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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