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7]2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7-5-8
【打印】【关闭】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由于垃圾处置涉及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均不一致,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