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消费税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3]6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3-10
【打印】【关闭】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广市国税发[2003]30号)收悉。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烈系列残疾人专用四轮车,按小轿车征收范围中的微型轿车征收消费税。

  特此批复。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