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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4]1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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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调整四川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3号),对你市成都卷烟厂生产的“五牛(金)”牌卷烟,自2003年12月1日起按以下核定调整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计税价格元/条(200支)成都卷烟厂五牛(金)25×(62+22)硬盒翻盖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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