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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感光胶片废银渣等物品是否作为废旧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第30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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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感光胶片废银渣等物品是否作为废旧物资的请示》(宿国税发[2005]222  号,以下简称《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请示》中所称“经过中浓度烧碱简单浸泡不足30分钟脱落后的废银渣取出晒干形成感光胶片废银渣”和“经过简单气氧气加热整理脱落形成电子电器接触点废银头合金”均属于“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应按废旧物资销售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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