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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14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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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预计利润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额时,允许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适用不同的预计利润率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核定预计利润率。

  二、关于报送经济适用房有关资料《通知》第四条所称经济适用房必须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指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关于预计利润额的计算对企业2007年12月31日账面预收账款余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计算预计利润额,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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