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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税发[1994]155号
西安市税务局  19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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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增值税税制实施以来,总体情况是顺利的、正常的,对新旧税制衔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大部分已得到解决。但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目前还没有配套政策。为了使新的增值税税制得以顺利实施,经研究,就我市在新的增值税运行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生产企业从民间收购废旧物资用于连续生产,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扣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但对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用于生产如何计算进项税额没有明确(如钢厂收购的废钢铁,啤酒厂收购的旧酒瓶,纸厂收购的废纸等)这些企业对这些废旧物资需用量大,收购分散,如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企业难以承受。经研究决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为了生产而从民间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货票的,可以暂比照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的扣税办法,即: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的格式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等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为方便工作,使企业应扣税款及时得到扣除,经研究决定:在统一的收购凭证未拿到前,经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使用原收购凭证;待统一的收购凭证拿到后,一律使用统一的收购凭证。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帐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销售方或退货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根据此项退货额调整期初存货的有关数字”。但在具体执行中难度很大,为了便于操作,经研究决定: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系正常退货的,此项退货额经价税分离后可以从其1994年当期销售额和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四、关于为生产砖、瓦、石灰、水泥而购进砂、土、石料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四条 、第三款中对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但对以购进砂、土、石料为主生产砖、瓦、石灰、水泥(包括以自采石料生产的水泥)的一般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没有明确。

  经研究决定:以购进砂、土、石料为主生产砖、瓦、石灰、水泥的一般纳税人,比照上述规定精神可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购进砂、土、石料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依普通发票上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五、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扣税问题这次税改,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部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对生产用固定资产委托外部修理支付修理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应对其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六、关于“图书、报纸、杂志”的征税范围及税率问题凡印刷、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杂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图书、报纸、杂志”的征税范围,一律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不符合“图书、报纸、杂志”征税范围的以及印刷企业受托加工“图书、报纸、杂志”而取得的加工费,增值税税率均为17%。

  七、关于“国有粮食批发企业”的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通知中所说“国有粮食批发企业”系指商业流通单位,不包括粮食生产企业。

  八、关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范围问题关于初级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省税务局已以陕税发[1994]83号通知予以明确。

  但具体范围不可能一一列举,现就有关问题再重申如下:

  1、初级农业产品的范围为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所有农产品(如:麦草、生漆、木耳、鲜奶等)

  2、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的农业产品为原料从事简单加工的产品视同初级农业产品。

  简单加工产品的范围以省局列举的范围为限。

  3、对农民个人或林场用自产未税原木加工成的板材按初级农业产品对待。以上仅限于农民个人和林场,不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

  4、生产销售豆饼、油饼、油渣、麸皮等粮油付产品,不分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律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的淀粉也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九、关于经营鲜奶的征税问题奶场(站)、乳制品厂等单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鲜奶经过滤、灭菌、添加微量元素、装代(瓶)等简单加工后仍属鲜奶(不包括酸牛奶)对外销售的,可按经营农业产品依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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