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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6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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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销售文中所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从免税之日起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废止失效条款  

     三、四、 沪国税法[2010]28号废止失效条款  

     五、本文各项规定均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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