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销售文中所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从免税之日起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废止失效条款
三、四、 沪国税法[2010]28号废止失效条款
五、本文各项规定均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