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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6]82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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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关地、市反映,经全省税收工作会议研究,现对电力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对西北电管局所属电力企业随电价代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电发展资金、用电权费等价外费用,由各地、市供电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电力企业随电价代县级政府或部门收取的价外费用依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增值税。上述电力企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价外费用征收的销项税额,不得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2.对省农电局所属企业随电价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电发展资金、用电权费等价外费用,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价外费用征收的销项税额,允许分摊扣除向供电环节上交上述价外费用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但不得分摊扣除其它进项税额。

  以前有关电力企业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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