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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315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199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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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就目前存在的几个具体税收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外地驻西安的经销机构和部分商业流通企业,其购进和销售同一货物,则采用相同的价格,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持平,而年终或不定期地从销货方又取得补贴、返利或弥补费用等形式的好处,应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对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4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3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的规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及时调整其计税销售额,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二、对水泥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收取(包括代收)的散装水泥基金,应按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纳税人为本单位内部(不含部门与系统内部的独立核算单位,相互间提供的应税劳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的1995年初期初存货因发生损毁、报废和经清产核资后核销的存货的已征税金,要相应核减其期初存货已征税金金额,并不得将核减的这部分期初存货已征税金,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而抵扣销项税额和欠交的增值税。

  五、关于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骨粉、鱼粉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文《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4号文《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货物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文《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饲料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货物也应随同免征增值税。

  六、关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文《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指3缸以下,含3缸)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税。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文件《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又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指3缸以下,含3缸)在批发、零售环节也随同免征增值税,并且原则上不再划分经营部门和区分销售对象。

  七、关于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的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的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95)288号文《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除集邮公司外,对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仍应征收增值税。

  八、对生产经营减免税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凡符合有关减免税政策,纳税人不得自行拒绝或放弃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九、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铁路运费抵扣范围问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而取得的铁路部门开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运输票据中所列兰新基金可依10%计算进项抵扣税金。

  十、关于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44号文《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20号文《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同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因此,各局在遇到建材产品中掺有其它废渣,需确定是否应免征增值税时,应及时与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并提供该产品所掺废渣的名称、在产品原料中所占比例,以及该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等资料,以便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关于从个体运输方取得的运费发票的抵扣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95)288号文《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货票.因此,从个体运输方取得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运输发票,其支付的运费,也可依10%计算进项税金,准予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95)288号文《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所说的货票仅限铁路运输单位开具,其他运输单位和个体运输,应一律开具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运输发票,方能计算抵扣。但是,不论是从国有运输单位,其他运输单位以及个体运输方取得的定额运费单据,一律不准计算进项抵扣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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