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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413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199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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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最近各单位反映了一些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现明确如下,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豆粕”,比照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函(1995)94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电气化附加费应属于运输费用范围,准予以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最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函[1996]247号文明确:“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铁路运输费用的电气化附加费不得视同建设基金对待,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时,对其不得计算进项进行抵扣。”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铁路运输费用中的电气化附加费从1997年元月1日起,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经请示省国家税务局答复,对铁路货票中的“短途运费”、“快运费”、“新路运费”可以视同运费,准予以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经请示省国家税务局答复,商业企业属债务方以货物抵还债时,申报抵扣必须将抵债货物的专用发票复印件粘贴在抵扣联后,且在税款等于或大于的前提下方能申报抵扣,否则视同未付款不予抵扣。商业企业属债权方,在收到债务方以货抵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抵扣时,必须将原开具债务方的专用发票复印件粘贴在抵扣联后,且在税款等于或大于的前提下方能申报抵扣,否则视同未付款,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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