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我市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在执行免税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对建材产品掺入的废渣比例审核不严的问题,为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免税建材产品的检测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政策的建材产品(水泥除外)必须到市国税局指定的检测机构“重庆市墙体材料质量检验中心”进行俭测,以确定原料中掺有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和其它废渣的含量,对掺入量达不到30%的,一律不予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年生产砖在1000万匹以上的企业,每年检测二次,其中一次为不定期抽查。
三、年生产砖在1000万匹以下,100万匹以上的,每年检测一次。
四、年生产砖在100万匹以下的,暂不由“重庆市墙体材料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测,但企业必须建有清楚、准确的生产耗用原始记录,以供免税时进行审查。
五、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产品的检测工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确定检测单位。
六、本通知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