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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收取的滞纳金及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7]23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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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市请示关于对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滞纳金和违章 用电罚款征收增值税问题,现根据税法规定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电力企业对电费逾期付款加收滞纳金是售电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违章 用电罚款是对违章 用电行为的一种处罚性收入(补收的电费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规定,电力企业的上述收入应一并计入电力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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