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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为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局税函第06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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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企业为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是否按价外费用代收款项计征增值税的请示》 (岳国税函〔1998〕0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代保险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运输保险费应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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