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做好,执行中有何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事货物生产、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方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生产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下同)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应各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各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第一条 (一)规定标准以下,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年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从事工业生产,年销售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三)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对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生产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
第二条 对生产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和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关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
1.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两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与核算要求,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有相应的会计科目,建立有健全的帐目及完整的会计报表,并如实进行核算。
2.应按财政部有关增增的会计处理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按规定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额,保证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有关销项税额的核算要求。对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应与相关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以及乘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并进行,反映在同一编号记帐凭证中,不能分开处理。如果纳税人事后发现销项税额计算有误或漏记需作调整时,应在调整分录的记帐凭证中作具体的文字说明,并注明原会计分录的记帐凭证序号,然后再记入有关帐册。
(三)有关进项税额的核算要求。
1.根据合理的扣税凭证,正确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和记帐。
(1)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计算申报进项税额及记帐。对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先按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时行审核,将符合规定的进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同有关入库单(或直接领用凭证)一起进行会计处理,记入应交增值税明细由的进项税额栏。
(2)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及记帐。购进货物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海关完税证、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费发票)连同有关入库单(或直接食用凭证)一起进行会计处理,记入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进项税额专栏,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装订保管好有关凭证。
2.应与购进业务一并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对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应与相关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并进行,并反映在同一编号的记帐凭证中,不允许先按价税合并记入进货成本,然后现汇总计算进项税额,作调整进货成本的会计处理。
3.如实反映和计算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如实反映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与相关的领料或非正常损失事项一并进行会计处理。如事后发现漏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或会计处理有误需作调整时,应再调整分录的记帐凭证中用文字作具体说明,并注明原会计分录的记帐凭证序号。
(四)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如实申报纳税的纳求。
1.能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使用、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2.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进项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能按税收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能妥善保管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能如实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帐册及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4.能准确真实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所附资料,并能保管好有关纳税凭证。
5.能按规定程序和政策规定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
第三条 下列增值税纳税人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手续:
(一)个人:
(二)非企业性单位;
(三)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生产、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的;
(五)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薄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任何一方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银行帐户、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八)提供伪造、替代或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申报表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 程、协议书等),有严重偷税行为,经处罚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第四条 凡已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增值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年应税销售额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 规定标准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需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
(三)国家规定的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和办税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五)有关销售合同、房屋、场地、库房、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协议书等;
(六)纳税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及帐号;
(七)房屋和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目录及其帐册;
(八)资产负债表、捐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帐册;
(九)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其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表的复印件);
(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指县、市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下同)
对纳税人的申请报告与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调查,重点应是:
(一)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真实,内容是否相符,有无伪造或替代;
(二)纳税人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厂户、门店、仓库)和生产设置等固定资产,与纳税人申报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年产量、年产值、年销售额等)是否相称;
(三)纳税人的经营资金来源(资本金、负债等)与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存货量)是否相称。必要时可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会计科目的记录与开户银行的存款收记录等进行核对;
(四)纳税人的会计帐册及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否掌握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否按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纳税人庆道德向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附后)一式四份,用铅笔按表格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加美国纳税人的行政印章 ,附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交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收到后,必须在15日内派员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调查审核,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表》(格式附后),提出具体意见。
对经调查审核无误的,可在纳税人申请报告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备注栏签写意见,报或层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受理后的15日内应作出审批结论。
第八条 以下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认定手续。
(一)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销售额符合本办法第一条 (一)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三条 所列情况外),可暂定为一般纳税人,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暂定期内,每次只能供给万元票面以下的专用发票一本。暂定期满后,纳税应重新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 件的,可报审批机关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 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凡预计其年应税销售额符合本办法第一条 (二)及第二条 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三所列情况外),可暂定为一般纳税,最长不超一年。在暂定期内,每次只能供给万元票面以下的专用发票一本。纳税人应重新申请,由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重新调查审核后,对符合条 件的,可报审批机关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 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增值税纳税人,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 (一)规定标准的,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含地市直属分局)负责审批。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本办法第一条 (二)规定标准的,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原则上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对个体经营者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资格认定上应层报省局审批。
(四)小规模纳税人,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 、第二条 规定的,除第三条 所列情况外,经6个月观察后,其经营情况稳定,能依法纳税,可按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手续。
(五)对原全部生产销售免税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自按开始征税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管理。
一般纳税人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所有经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按年度输年审手续。企业可在此年1月至5月底前9具体时间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年审手续,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表现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审批机关作出年审结论。各地、市将本地区审验结果于6月底前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生效的时间为经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经批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为批准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月。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但又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一律按其销售额依照增值税17%(或13%)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实行如下部门、个人负责制。对失职的部门和个人由各主管税务局追究其责任。
(一)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条 件和有关要求及所附资料的核实调整工作。对核实调查失实、失误、把关不严或随意变通,被审批机关复审出有较大失误的,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审批机关的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来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的进一步复审和批准工作。对所报资料不齐全、签字手续不完整,复审走过场,造成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有关要求而批准给予认定的,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供给专用发票监盖销货单位戳记。对未经认定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含暂定)或暂定为一般纳税人到期,但未重新认定的纳税人,而供给了专用发票以及错供、超量或超票面供给的,追究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年度审验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地、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