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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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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1999]40号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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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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