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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政策的复函 |  |  |  |  |  |  |  | 琼国税函[1999]20号 |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4-27 |  |  |  | 【打印】【关闭】 |  |  |  |  |  | 海洋石油化学公司筹建处:   你处转来《关于以东方气田在海南注册公司享受产品地产地销免增值税的请示》(海油化筹[1999]1号)收悉。关于你公司产品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产品如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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