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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收回抵押物品拍卖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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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流发[1999]25号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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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地区国税局:
你局《关于银行收回抵押物品拍卖如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忻地国税一发[1999]30号)收悉。关于中国银行忻州分行在收贷过程中,经法院判决,扣押贷款单位物品,强行拍卖抵顶贷款本息,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对中国银行忻州分行拍卖收回的应征收增值税的抵押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及有关规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就其拍卖抵押物品取得的全部收入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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