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9]20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6-23
【打印】【关闭】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自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各市县实行并网统一供电后,各市县国税局对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免问题执行不一,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电力公司购买电力产品用于转供的,不属享受地产地销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