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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7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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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饲料免征增值税,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的范围。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饲料产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予免税。

  二、饲料产品检测及审批。

  1.饲料产品检测饲料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饲料免征增值税,其饲料产品必须报经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今年已经由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的产品,不再重复检测),尽管今年时间紧,品种多,全面检测压力大,但是企业送检的产品品种必须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即每大类必须有送检的样品,并且送检的品种不得少于产品品种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明后两年内对未检的品种全部检测完毕。

  2.免税审批程序取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出具的《吉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通知》及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各一式三份)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免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由企业填写《吉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四份,由主管国税机关报县(市、区)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

  省国税局审批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对粮食、制酒、制油等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的,如糠麸、油饼、酒糟,骨粉、鱼粉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审批,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并报市、州国税局备案。

  四、饲料产品的免税时效为一年,按年度办理。

  五、省国税局将会同省级饲料管理主管部门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的,将严格按税法规定给予处罚。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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