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及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按月征收,按季退还。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退还的增值税,按照其销售额乘以退税率计算。退税率暂定为13%.
计算退税时,实际退库的税额不得大于企业实际已纳税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应退还的增值税,按财税[2000]2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计算退还。
三、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退税后实际税负仍高于3%时,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各征收分局上报市局审批,重新确定其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