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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电力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3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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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税法,规范、统一电力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现对电力企业的增值税政策重申如下,各地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4号文件的规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以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凡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改变。

  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公告   

     三、其他有关电力的增值税政策,按照国家现行统一的规定执行。

  各地实际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从2001年3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及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此前省局和各地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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