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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1]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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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的管理,区局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减免税企业条件

  1.对企业利用废弃物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经贸委(1996年修订)《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列明的产品,并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取得自治区经贸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核算健全、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其它货物能分别核算应缴增值税。

  3.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财税字[1995]44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

  4.建立废物利用的有关账表建立生产建材产品质量指标通知单:由化验室签发,说明每天或一定时间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混合材料配料名称、配料比例。

  建材产品生产记录表:由岗位工作填写,说明对化验室发送通知单的执行情况。

  生产建材产品检验台账:按日记录建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废渣等用量和掺入比例。

  资源综合利用台账:按月记录建材产品所耗用废渣用量和产成品中废渣所含比例。

  二、减免税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自治区经贸委颁发的认定证书复印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说明各两份。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建立的各类台、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类账册建立齐全、财务核算规范,能清晰反映废渣用量及所占产成品比例的,提出审批意见,书面上报地、州、市国税局,并附报企业申请、认定证书复印件、项目说明各一份。

  3.地、州、市国税局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批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4.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机关的批复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计算方法当企业既生产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免税产品,又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时,对征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应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增值税应缴税额。

  应税货物销项税额=(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免税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应税货物进项税额=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一免税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其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对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征、免税产品共同耗用的外购货物,按不同的使用对象依下列公式进行划分:免税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额=当期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收入×当期取得全部进项税额对证免税产品共同耗用的水、电部分的划分:免税产品耗用水(电)费用=免税产品产量/全部产品产量×当期耗用全部水(电)费用免税产品水(电)费用中所含进项税额=免税产品耗用水(电)费用×适用税率四、其他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对本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自查,于次年2月底前向县(市)国税局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及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2.县(市)国税局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在每年3月20日前完成对所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征免税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

  3.地、州、市国税局对各县(市)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于每年4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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