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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扎柒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1]8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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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决扎染行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请示》(大国税流字[2000]第65号)收悉。现对扎染企业支付扎花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批复如下:扎染企业支付给农民及其他个人的扎花费属劳务费支出,不属于购进货物或收购免税农产品,因此,对扎染企业支付给农民扎花费不能参照收购农产品按支付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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