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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25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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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软件产品认定机构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市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后颁发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二、软件产品认定实行年审制度,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软件产品,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在软件产品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产品资格的,其软件产品不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产品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范围和条 件

  (一)须经软件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产品应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批准,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重庆市国税局会签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管理程序纳税人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必须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一)纳税人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分别于当年7月份、次年2月份向主管征税机关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1.所属期的财务报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4.经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列入正式名单的软件企业及产品目录文件的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应对照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在计算当年上半年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实际税负时,按上年度年审结算时确定的税负掌握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同时又销售其它货物,其销售收入必须单独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销售收入又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立即停止对其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难以单独划分的,应按照当期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应核算的进项税额。

  六、审批权限凡上年度即征即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凡上年度即征即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七、退税办理时间年退税额在100万以上的,可以按季办理退税,其余企业一年办理两次退税,上半年退税在当年七月份办理,下半年的退税于次年2月份办理。

  八、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减免税额,各区县(自治县、市)

  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九、本办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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