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
|
|
|
沪国税流[2002]43号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5-8 |
|
【打印】【关闭】 |
|
|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文对“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氢氟酸废渣和选矿尾矿等七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ΟΟ二年四月三十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