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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4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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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两权”检查发现有的区县(市)局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78号)时,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同,导致执行政策各地不一致。现就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1]78号所指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生产企业。因此,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是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而是自己直接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从个体经营者购入的废旧物资,均不得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属于财税[2001]78号所规定的范围,不得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凡执行政策有误的,必须立即按照财税[2001]78号和上述规定认真进行清理,补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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