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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网建设资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3]36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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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电网建设资金税收有关情况的请示》(赣电财[2003]97号),经研究,现就电网建设资金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在城市居民“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工程中,各供电企业代购用电器材,向用电户收取工程改造费400元/户,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可不征收增值税。即: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关于各供电企业在电网改造建设中,向当地政府收取的电力线缆入地“工程建设资金”和向市、县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0%的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的增值税问题。根据《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各供电企业向当地政府和市、县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收取的“工程建设资金”和“电网建设保证金”不属于向购买方价外收费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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