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花颗粒、肠衣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5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9-28
【打印】【关闭】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据反映,各地对啤酒花颗粒、肠衣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啤酒花颗粒、肠衣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