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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3]11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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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各地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四、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为避免在代开票时铵票征税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式:

    (一)代开票是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拉萨市按3.3%的征收率征收,地区所在地按3.24%的征收率征收,各县按3.09%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区局另行通知。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按月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应按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五、各级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由区局征管处统一制定。

    六、各地要将税务机关、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负责汇总,逐级上报至区局。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输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内申报抵扣,也可以在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可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九、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号码”字段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

    十、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原CTAIS进行“一窗式”

    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来完成。该功能由征管软件读取采集信息并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计算汇总数据与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数据的汇总。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发布。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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