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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4]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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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管,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制定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5.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及其它附列资料。

  (二)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 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6.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可不在当期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国税机关进行检查审核。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并在申报期限内,将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一式两份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国税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应报送一式三份,国税机关签收后,二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薄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

  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同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2《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规格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

  为A3(297×420毫米)纸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表)为A4(210×297毫米)纸型。

  五、申报期限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凡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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