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243号)的要求,我市所有凭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按照“不核对,不抵扣”的原则办理。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废旧物资发票数据汇总上传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2号)文后,税务总局将对上传数据实行交叉比对,因此,鉴于以上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凭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必须附送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先准予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待总局清分比对结果后,对出现异常情况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查。
二、对商贸(科贸)企业和生产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异常的,仍按照“不核对,不抵扣”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