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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忠县天然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2004]68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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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忠县天然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是否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忠县国税发[2004]7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现就天然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前(或过程中)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而不是在安装以后使用天然气随同收取气费时一道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且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和收取的气费均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二、天然气公司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属天然气公司在随同货物(天然气)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不管收取的款项是属代收或自收,也不管收取的款项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均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

  三、天然气公司在报装环节前(或过程中)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对此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以前在执行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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