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经审批的免抵税额是否视同应纳增值税的请示》(通国税发[2005]3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经国税机关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部门批准的应抵税额,实际是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由于实行“免抵退”方法而抵顶的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应属于生产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抄送: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