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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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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5]297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5-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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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26号)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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