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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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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精神,为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百万元版)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8亿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0万元以上的。

  2、非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0万元以上的。

  (二)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80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万元以上的。

  2、非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万元以上的。

  (三)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万元以上的。

  2、非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万元以上的。

  (四)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万元版)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已上防伪税控系统。

  二、申请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5、购销合同、上年及当年销售额等可证明申请条件的相关资料。

  三、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受理和审批

  (一)受理

  1、企业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的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税务行政许可的要求进行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企业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受理的企业须进行实地调查。对于使用万元及以下版或十万元版或百万元及以上版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要分别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万元版)及以下申请审批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十万元版)申请审批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百万元版)及以上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二)审批

  1、使用万元及以下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由县(区)局审批。

  2、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县(区)局审核后在《防税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十万元版)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与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地)局,由市(地)局审批。

  3、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县(区)局审核后报市(地)局进行复核,市(地)局复核无误后在《防税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百万元版)及以上版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与相关资料一并上报省局,由省局审批。

  4、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时限及时审批。对需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县(区)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地)局。对需省局审批的,市(地)局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局。

  5、上级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下级国税机关应将本级已审批的原最高开票限额予以撤销。

  四、上级国税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文书逐级返给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将审批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年对企业的十万元及以上版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级国税机关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条件的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由原审批国税机关予以撤消。同时,对于仍需使用其他版式专用发票的企业,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六、各级国税机关对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要按管理权限对已审批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撤消。

  七、各级国税机关对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资料要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有关部门审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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