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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和血浆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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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血站和血浆站的增值税管理,规范血液产品的经营行为,经研究,现将血站和血浆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血站和血浆站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及相关规定: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第四条及相关规定:血浆站是指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采血浆站。

  二、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血站和血浆站属非企业性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各地税务机关应要求当地血站和血浆站在2006年7月底前将税务登记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第二款“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及《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第三条第三款“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血站如全部收入均为免税收入,则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如有应税收入且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或者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应税收入超过收入合计50%的,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开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的有关规定,血浆站年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根据财税字[94]004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血浆站销售对象单一,为减轻其负担,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血浆站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可通过主机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减免税管理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的规定,血站经营人体血液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血站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入及应纳增值税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项目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如未按要求上报,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减免税备案其他事项按黑国税发[2005]2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6年8月20日前上报至邮箱gw1973@hlj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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