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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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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用废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货场),该仓储场地(货场)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环保评估,并取得相应的评估报告。

  2、应配备货场经理(或负责人)、收购人员、会计、过磅员、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等工作人员,且上述工作人员必须与本单位签署劳动工作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等三项社会保险。

  3、有相应的废旧物资处理设备,包括:称量、检测、分拣、切割、粉碎、打包、压块、清洗等设备。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进行严格管理:

  (一)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应设置实物台账的种类和项目包括:

  1、收购台账,项目包括:收购日期、品名、数量、金额、送货人姓名、送货人住址、送货人身份证号、送货人签字、收购人员签字等。

  2、库存台账,项目包括: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送库人员签字、仓库保管员签字等。

  3、销售台账,项目包括:出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购货单位名称、提货(销售)人员签字、仓库保管员签字等。

  回收经营单位应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等。

  (三)回收经营单位凡自身不具备运输条件的,必须指定一至两家经地税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单位,负责对其经营的废旧物资承担运输业务,并将指定的运输单位名称及相关资质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由上述指定的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运输单位负责运输的,应在双方签订运输合同后的5日内将合同的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回收经营单位委托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必须相应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正式运输发票。

  (四)回收经营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掌握现金的使用范围,对超过1000元以上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应采取银行借记卡或转帐等方式支付,不得向出售人直接支付现金。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我市发生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但不得凭《收购凭证》计算抵扣税额。

  四、为加强《收购凭证》的使用和管理,经市局研究,将我市《收购凭证》的最高开票限额分别调整为1万元、10万元和100万元三个版次(具体样式和执行时间市局另行通知)。各区、县局应根据回收经营单位的实际经营规模审核确定其使用《收购凭证》的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其中对回收经营单位申请使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应上报市局审核批准。

  五、各区、县局应按照总局和市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对所辖回收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并按以下要求定期对企业进行核查:

  (一)每半年对所辖全部回收经营单位的货场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内容:

  1、货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环保评估;

  2、货场是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废旧物资处理设备;

  3、货场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本单位签署劳动工作合同;

  4、货场是否按要求设置实物台账并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

  5、货场的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废旧物资的购、销、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7、对超过1000元以上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是否采取银行借记卡或转帐等方式支付款项;

  8、是否按要求由指定的正规运输单位负责运输,是否存在选择其它运输单位运输而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情况。

  (二)每年度对所辖回收经营单位中在上一年度免税货物销售额最大的前10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核查内容:

  1、《收购凭证》的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2、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3、当期收购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4、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对出售人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对;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废旧物资的购、销、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7、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8、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三)每年度对所辖用废企业中在上一年度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最大的前10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核查内容:

  1、废旧物资的购买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价格的问题;

  2、当期购买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3、调查进货渠道,根据进货发票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4、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5、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与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6、投入产出比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7、单位能耗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8、废旧物资购、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9、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买废旧物资的业务是否相符。

  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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