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近日,我局在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时,发现有些企业存在不按规定范围和时限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仅限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关于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中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除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条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请各企业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自查发现存在超规定范围抵扣和不按规定时限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的,应予以及时纠正。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严肃处理。此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