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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外地施工队伍管理收费的通知
津财综[1998]41号
天津市财政局   199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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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委:

  根据市领导对市财政局、物价局、建委《关于规范外地施工队伍管理费问题的请示》(财综[1998]21号)的批示精神,现就规范外地施工队伍管理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地施工队伍管理费收费项目后,对外地施工队伍收费按建筑企业管理费收费项目执行,由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收取,其收费标准暂维持原水平。

  即实行独立承包(含专项分包)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4‰收取;实行劳务分包的,按劳务合同价款的1%收取。

  二、目前我市对本市施工企业收取建筑企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工程合同造价的4‰,考虑到外地施工队伍原收费水平,拟在今后根据情况变化适当进行调整。

  三、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对外地施工队伍收取的建筑企业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专款专用。

  四、请你委接文后,通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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