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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建筑[2006]28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200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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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布局和国务院批准我市总体发展规划,一批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企业从自身发展战略出发,纷纷在津投资设立法人企业。为了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中央驻津和外地优秀施工企业在本市投资注册公司,同时允许其它企业依法备案从事经营。现就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凡不具备在津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条件的外地总承包企业,允许采取分公司备案的方式办理进津备案手续。

  外地总承包企业分公司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www.tjsjz.com网上下载,并应当进行网上填报);

  2、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总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总公司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总公司授权委托书;

  6、在津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一级总包企业不得少于 300 ㎡,二级总包企业不少于150㎡);

  7、市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存款凭证;

  8、市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开户证明;

  9、进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10、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一次性备齐,且人数不得少于资质标准的20%)。

  对于资料齐全的,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颁发《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

  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按分公司进行备案,执行按项目备案管理方式。

  二、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在津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允许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二级资质。

  1、申请资质时,其母公司在津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作为天津公司资质条件进行考核,在津备案人员可作为申请资质人员。

  2、在取得一级资质之前,允许使用已在津备案的母公司资质证书在本市建筑市场承接工程。其经营业绩可作为天津公司资质升级条件。

  3、在取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资质证书后,外地进津企业天津公司按本市建筑业企业进行管理。

  三、外地总承包企业在津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但未取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仍纳入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范围。执行按年度备案管理方式,接受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参加每年度的外地企业进津备案考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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